成都: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相关规定将修订
中新网四川新闻9月15日电 (记者 刘忠俊)记者15日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称:“成都公积金中心”)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管理相关规定(试行)》(下称:《规定》)2年有效期届满之际,为保障缴存职工按月提取业务的规范性及连续性,将对《规定》进行修订。
据了解,该《规定》自2021年10月8日实施以来,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直冲本息”和“定额提取”两种不同的处理模式,采取与合作银行、银政通平台等金融信息平台互联互通方式,在行业中率先实现了对个人住房贷款的全覆盖,偿还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缴存职工均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有效减轻缴存职工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压力。
支持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作为按月提取收款账户,故新增“持有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的缴存职工,提取资金可划转至本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数字人民币试点合作银行开设的符合要求的数字人民币钱包账户”的规定。
结合同城化区域动态发布情况,将原“贷款所购住房在四川省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行政区域外的,还需提供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的规定,调整为“贷款所购住房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对外公布的提取互认同城化区域外的,还需提供缴存职工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或工作所在地证明”。
按照四川省住建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发布的《公积金中心银行信息互通工作实施办法》要求,通过银政通平台查询贷款信息的,应取得主借款人授权同意,主借款人须签署授权同意书。因此明确了“通过银政通平台核实的,须主借款人在‘成都住房公积金’APP线上授权,或现场签署授权同意书”的规定。
为有效保障缴存职工的缴存权益及贷款权益,确保公积金账户状态正常,避免缴存职工因操作不当造成公积金账户销户或异常,影响单位为其正常缴存及贷款申请资格,明确了“缴存职工账户余额应至少保留1元”规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