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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6日,记者从成都公积金中心获悉,《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2024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执行标准的通知》已正式印发,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1.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要求执行。
2.根据《成都市统计局关于2023年全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中公布的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数据,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执行标准调整为31362元。
3.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2100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1970元。
4.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继续执行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5.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按要求及时调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相关调整工作原则应于2024年7月31日前完成。
缴存比例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为12%。缴存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取整数值)。
2.缴存单位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按规定提出申请,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
3.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未建立职代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申请低于规定比例(按1%~4%)缴存住房公积金,经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批通过后执行;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
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计算公式为:
个人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个人缴存比例(元以下见角进元)
单位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元以下见角进元)
例如:职工小成2024年缴存基数为7851元,如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为12%,则小成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943元(7851×12%=942.12,见角进元为943);如单位及个人缴存比例为8%,则小成单位和个人月缴存额均为628元(7851×8%=628.08,见角进元为628)